行政院修正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之費用上限及對象,並自114年12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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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5-12-23 11:19:34  點閱:572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12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212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二、 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調增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內覈實辦理。
三、 各機關屆滿65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得由主管機關斟酌實際任職情況及經費情形,於前開1萬元上限內本權責決定是否比照發給。
四、 行政院96年9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096006365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