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檢送修正「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114年12月22日生效
張貼日期: 2026-01-05 14:43:05 點閱: 216 (160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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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