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人事室公告 /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6-03-05 14:05:56  點閱:204


一、 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二、 檢送原函、申請表及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