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該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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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6-04-21 09:06:00  點閱:170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4378號書函辦理。
二、 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勞動部函及旨揭施行細則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