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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倡導公教人員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並培養人文氣息,請同仁依需求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適度運用文康活動費,自行規劃或鼓勵同仁參加政府部門或民間團體舉辦之藝文活動。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4-09-30 10:29:58 點閱: 1460 (30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1.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9月13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8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2. 請有意參加政府部門或民間團體舉辦之藝文活動者,另案簽准後檢據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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