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 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 聘用辦法」(以下合稱師資聘任辦法)規定案,詳如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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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4-07-08 15:06:03  點閱:251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0067010號函辦理。
二、 依「師資培育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略以,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 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依同法第15條 規定:「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故各校具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 閩南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教師,於國中及高中教育 階段均可任教。
三、 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依旨揭師資聘任辦法之規定,於符合法定規模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公立國民中學(不含附設部別之班級數)分別進行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