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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1份。

類別:人事室公告 張貼者: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5-01-23 16:30:52 點閱: 535 (61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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