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衛生組長
張貼日期: 2025-06-09 16:44:28 點閱:3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52270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 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 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目前尚無經衛生 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 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
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 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