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1-26 14:36:20 點閱:1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21938G號函及彰化縣政府114年11月25日府教特字第1140467603號辦理。
二、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5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發生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時,應即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適切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學生行為改善及保障其受教權益。
三、另該署已於108年1月11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64637號函(本府108年1月14日以府教特字第1080014916號函),重申學校於教學現場使用「陳述書」與「書面自省」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明確界定其性質與使用時機:
(一)學校於調查學生行為事實時,如需請學生陳述,應以釐清案情為目的,並尊重學生意願,不得預設犯錯立場或因學生拒絕撰寫而推論其違失;
(二)若教師基於輔導目的需透過「書面自省」引導學生反思,亦應避免併同作為獎懲程序之依據,並以培養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與自制能力為原則;
(三)至於事件經過之書寫,應限於事實釐清,不宜含有「自我檢討」、「犯錯事實」等文字,以維護學生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