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8-17 16:00:29 點閱:36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5年8月6日府社工助字第1150315965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3條規定,志願服務係指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所從事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具公務員身分或因勞務契約從事志願服務相關業務之人員,性質上屬受領薪資之人員,與志願服務者有別。
三、請貴校(單位)確實檢視志願服務時數登錄作業,因公務員身分或勞務契約於工作時間從事志願服務或相關行政事務者,不得將該工作時數登錄為志願服務時數,以符相關規定。
四、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轉知所屬承辦人員及志工知悉,並落實志願服務時數之覈實登錄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