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以下簡稱督導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52646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據督導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課程教學規劃及實施:
1、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規定之課程規劃,訂定課程計畫及課表,並督導教師據以授課。
2、另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學校學習評量,應於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訂學習節數內實施為原則,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三、為維護不同學校屬性學生學習權益,符應各校不同環境背景及條件需求,非正式課程時間應由學生自主規劃。學校在尊重學生自由意願前提下,得於寒暑假下午以辦理社團活動及營隊提供學生多元學習,增加學生學習面向,惟不宜以課業輔導及學科延伸性學習方式辦理。
四、為保障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上午第一節課以前,建請學校透過閱讀、音樂欣賞,影片賞析等多元素材活動安排,引導學生自主學習,不宜以單一練習題本或試卷方式規劃統一實施,且不得列為平時及定期評量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