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5-23 08:42:44 點閱:28
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校園內全面禁菸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與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公告校園周邊人行道全面禁菸
校園內/周邊人行道 未滿20歲吸菸
同時違反
菸害防制法第42條規定
期限內接受戒菸教育。
菸害防制法第40條規定
處新臺幣2千-1萬元罰鍰
校園內/周邊人行道
未滿20歲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