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115年本縣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有意推薦者於114年12月31日(三)前提供遴薦表、事蹟簡介表,並送至本(人事)室彙辦,逾期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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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5-12-24 1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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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
| 1、 |
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品行優良且最近3年考績(成) 均列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3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
| 2、 |
現職公務人員符合表揚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且未具有第4點消極資格規定情形者,得遴薦參選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
| 3、 |
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5年未曾獲選為行政院或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
| 4、 |
各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如發現有不符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或具第4點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由原遴薦之機關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 |
| 1、 |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由各機關學校(單位)提報優異人員,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選符合表揚要點第3點所定選拔條件且未具第4點消極資格者,且應優先遴薦基層機關或基層人員(含主管人員),以鼓勵基層人員士氣。另各機關學校(單位)薦送之模範公務人員,並優先從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同時獲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接受各主辦單位表揚及獎勵。 |
| 2、 |
為利評審作業,請確依規定填寫遴薦表、事蹟簡介表,(相關佐證資料請整理成冊,暫勿附送,本府將視需要另案通知再行補送);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除紙本外,並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人事處承辦人電子信箱yichuan@email.chcg.gov.tw。 |
| 3、 |
選拔分為主管組及非主管組,各機關學校(單位)遴薦人數以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各1名為原則(未符合選拔條件者請勿報送),並請依限報府遴選,逾期不予受理。 |
| 1、 |
本府各處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由各單位主管(機關首長)主動審核推薦。 |
| 2、 |
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動物防疫所機關首長合於規定者,請本府民政處、地政處、農業處主動遴薦。 |
| 3、 |
主計、政風、人事人員,應循各該系統報送審核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