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5-29 10:07:40 點閱:66
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說明
(一)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二)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辦公時數(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1. 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府備查。
2. 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加班上限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
***應事前報府同意。
(三) 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府同意,並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
(四) 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五) 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延長辦公時數情形,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六)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服勤實施辦法、Q&A、實務案例供參。